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涉及选举及修改章程,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须为会员代表,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参与、指导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本会会员总数达到150个(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1/3,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一)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会中的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协会发起单位提名,每个发起单位原则上提名1人,经发起单位会议表决决定。
2、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3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为维护协会宗旨、保证理事会换届管理平稳过渡,换届后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得超过50%。
3、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三)理事的权利(除会员权利外):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除会员义务外):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批准会长办公会做出的资金安排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需要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时,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八)决定对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团成员等人士的聘请及授权;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监事签字确认,由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按规定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视情通报给有关会员,文档须保存不少于10年以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查阅、复制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按规定对本会开展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根据会员队伍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当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并可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参与现场指导与把关。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在协会中作劝退、除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非法当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报请会长和理事会同意后,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后,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口头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口头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可能对本会及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依法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大型的推广、应用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全域性的标准认证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会及会员所在行业及产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重大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一)本会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备案报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活动的简介、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社会影响力预估等内容。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按规定完整保存备案报告资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使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成员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各自然年度、各发展建设时期、各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协会建设与发展、个人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改进方法(案)。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印章及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印章管理及办文程序, 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减替抗协字”和“粤减替抗协秘字”。“粤减替抗协字”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粤减替抗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减替抗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粤减替抗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负责人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非经批准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季财务报表报本会相关领导;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八)其他属于财务类的工作。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符合本会报销规定的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本会相关领导审批。
(三)审批权限按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本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公业务借支。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专职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兼职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福利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依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本会书籍报刊的购置和发行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八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及会员所在行业及产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及会员所在行业及产业领域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理事会认为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披露。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及会员所在行业及产业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泄露信息者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和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辞退、除名、罢免,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
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下称“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技术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和办公地以外,按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立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代表处”,或“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办事处”,或“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代办处”,或“广东省减抗替抗养殖技术推广与应用协会xx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产品展览、沙龙论坛、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之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应提前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