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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减抗替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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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农业减抗替抗技术推广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农业减抗替抗技术推广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Reduction and substitution and resistance technology extension(英文缩写:GARST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农业领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加工、贸易、研发及与此相关联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减抗限抗替抗养殖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立,以诚信敬业,求实发展为宗旨,联合减抗限抗替抗养殖业同行,为我省经济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怡湖 3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二章  协会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如下:

(一)开展对减抗限抗替抗养殖的全程服务,进行技术开发、交流、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

(二)探索减抗限抗替抗养殖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规模减抗限抗替抗养殖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网络,采用“协会+科技+农户+市场”的产业化模式,推动规模减抗限抗替抗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开展减抗限抗替抗养殖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发展,总结编写养殖技术资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会员主要为广东省农业领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加工、贸易、研发及与此相关联的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或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协会的综合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及相关业务培训;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 10,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 5,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 3,0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 1,000.00元。

创始会员二年内免缴会费。

(五)会员可以按两种方式交纳会费:一是按年一次性交纳;二是按协会一届的任期一次性提前预交(届中入会的,按本届余下年限交纳);

(六)会员中途申请退会或被本会劝退、除名,或出现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所交会费不予退还;但属于提前预交的,扣除会员当年度应交会费,余下部分可以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其他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取缔或吊销主体资格。

(五)恶意中伤、诋毁本会名誉及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其他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本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时,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参与、指导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一)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会中的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协会发起单位提名,每个发起单位原则上提名1人,最多不超过2人,经发起单位会议表决决定。

2、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3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为维护协会宗旨、保证理事会换届管理平稳过渡,换届后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得超过50%

3、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三)理事的权利(除会员权利外):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除会员义务外):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批准会长办公会做出的资金安排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八)决定对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团成员等人士的聘请及授权。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在业内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单位近2年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具有代表性;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诚信经营,近2年没有违法记录;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3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本会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符合工作和年龄要求的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理事提名的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团成员等人士的聘请及授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分工,负责协会专项性业务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查阅、复制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依规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诸如《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证书印章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理事会批准,协会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协会不得借款给会员单位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10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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